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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是什么意思(抵押车能买吗? 看法院判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7:41:27    

2024年×月×日,李某自王某处购买了一辆某牌小轿车,二人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价款为3.5万元,因该车辆为抵押车,王某向李某作出承诺,保证此车辆不会被拖走,不会丢失,如发生丢失,王某向李某退还购车款。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给付了3.5万元的购车款。2024年×月×日,案涉车辆被×银行委托第三方拖走,李某联系到王某一同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经公安机关核实案涉车辆属实被银行拖走。为此,李某要求王某退还购车款,王某拒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王某是否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本案中,双方在《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此车为抵押车不过户,甲方承诺在乙方购买以后甲方不会拖车,保证此车不丢,如有丢失甲方退还车款”,根据该约定可知,李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案涉车辆存在抵押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一般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该条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反约定。对于双方特别约定中“保证此车不丢,如有丢失甲方退还车款”的理解,法院认为,结合案涉车辆系抵押车的事实,对其理解应按目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其应包含案涉车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而被“取走”等情形,故被告王某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退还购车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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